1612期 第1511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16-09-20 星期二
今天是:2024年09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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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通告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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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交发[2016]47号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开展专项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9月21日上午8时起开始。
二、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的车货总重、几何尺寸超过规定限制的行为,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均为专项行动整治内容。
三、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和GB1589-2016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行驶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
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2.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载货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3.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后单轴中置轴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5000千克;四轴铰接列车、全挂列车、后双轴中置轴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4.五轴中置轴列车、全挂列车、后双轴铰接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后三轴铰接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2000千克;
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为单驱动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二)行驶高速公路的
1.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2.三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3.四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4.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
(三)行驶公路的货运车辆除遵守(一)(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2.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3.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4.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5.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6.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对1年内违法超载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惩戒。对货运场所经营者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
五、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对殴打工作人员、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公安厅  
 2016年9月18日  

陕公网安备 61019002000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