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2期 第1731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18-12-04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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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部门联合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行为
新闻作者:安 闻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公路收费权转让备案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将公路收费权转让由审批改为备案,加强公路收费权转让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公路收费权转让行为。
《通知》指出,公路收费权转让由审批改为备案,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激发交通运输市场活力、拓展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渠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认真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保留该审批事项或者为备案设置前置条件。
《通知》明确,转让方应当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国道收费权转让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国道以外其他公路收费权转让报省(区、市)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事中事后管理,严肃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转让行为。交通运输部将对公路收费权转让合规性及备案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是否真实等内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收费权转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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