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1期 第2220期 本期开刊时间: 2024-01-15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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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光砸缸 谁赔偿?
新闻作者:■ 陈 仓



《宋史·司马光传》记载:“群儿戏于庭,一儿登瓮,足跌没水中,众皆弃去, 光持石击瓮破之,水迸,儿得活。”这是清代文人转述宋史“司马光击瓮”为“司马光砸缸”的启蒙教育故事。司马光见义勇为,砸缸救人是完全正义的,无可非议,那么,谁来赔偿水缸破碎的经济损失?
司马光砸缸是为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急中生智,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即使造成损害,当事人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做好人好事,只要无主观过错,不应该被责难,不受司法追究。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是“谁受益,谁负责”,相关责任人负公平分担责任。落水儿童的监护人是水缸破碎赔偿责任人,水缸管理者视情况负无过错责任,绝不能让小英雄司马光及其父母流汗流泪又赔钱。
《宋史·司马光传》对砸缸事件的时间、地点、结果,水缸所有权、水缸尺寸及其用途等细节语焉不详。按照已知的故事情节和日常生活经验推断,就事论事,水缸的所有权至少有四种情况:司马光家的缸、落水儿童家的缸、某一小伙伴家的缸、隔壁老王家的缸。如果水缸是司马光家的缸、小伙伴家的缸、隔壁老王家的缸,落水儿童监护人负赔偿责任。如果是落水儿童家的水缸,责任自负。
从古代用水经验看,大户人家放置在庭院的大水缸一般有四种用途:一是收集雨水,储备生活用水;二是储备淡水,用于庭院卫生消防;三是养殖鱼鳖,满足观赏和食用之需;四是蓄水自然蒸发,保持庭院湿度。在这四种情况下,水缸所有者负有一定的管护责任,其安全风险责任通行“谁主管,谁负责”的主体责任原则,同时,业主要对管理不善,管护不到位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司马光见义勇为,紧急避险,化险为夷,避免了落水小孩伤亡事故,有效免除了东家的无过错责任,按照“公序良俗”原则,东家应该酬谢司马光及其监护人。
古今多少规矩,无非人情世故。司马光砸缸,对于少年儿童来说,既是智慧故事,也是道德典范;对于成年人来说,其中涉及的天理、人情、国法、家规、乡规民约、伦理责任和善后义务是值得深思的。
(陈仓,原名茹继田,中国作协会员,陕西省杂文学会原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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